第八百四十五章 婚前财产公证?

  其实婚前财产公证对于普通人来说意义并不大,大家都是月光族,几乎没什么存款可言,自然也就谈不上财产公证一说。

  然而对于资产过百万的富豪阶层,这项措施就是对个人资产的有力保障,不然一旦离婚,妻子将有权利分走近半资产,甚至一举造成公司脱离掌控,也都是常有的事情,所以哪怕这份公证杨橙自己不愿意做,公司董事会也会逼着他做,这是为了大局考虑。

  不过值得庆幸的是,杨橙的公司已经成功起步,这都是要纳入婚前财产的。

  电话那头,拉汉姆从温柔乡里爬起来,披了件睡衣来到窗边,靠着墙对杨橙介绍道,“不知道杨先生准备在哪里结婚登记,如果是加州的话,和美国大部分州一样都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在双方没有婚前或者婚后的财产约定下,在婚姻持续状态下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离婚,共同财产要根据合理的市场价格平均分配,夫妻的共同财产减掉共同债务所剩的财产,各得一半。

  当然,这个平均分配,并不是说每件东西或是财物都要一分为二,而是双方最后分得的财产的总市值大致相等,关于各项财产的具体分配,双方还是要通过协商谈判或者交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定。

  双方可以约定或由法院裁定一方获得房产,另一方获得银行帐户中的存款,而双方获得的财产市值大致相等。

  如果有孩子的话,法院基于孩子稳定生活的需要做出判决让有小孩抚养权的一方分得住房,或是基于实际考虑让经营某个公司的一方分得公司而得以继续经营,而另一方获得数额相应的补偿。

  如果财产的市值无法适应分配的要求,法院有可能裁定出售某部分的财产然后再行分配。

  而夫妻双方婚前的财产则属于个人的财产,另外,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通过赠与和继承所获得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个人财产所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财产,也属于个人财产。

  个人财产部分在离婚过程中,另一方无权分得,如果夫妻一方的父母在婚姻存续期间赠送给自己小孩一栋房子,这栋房子属于被赠送方的个人财产,房子出租的租金属于个人财产,如果用租金买车,车子也是个人财产,除非夫妻间能证明赠与行为产生,如果离婚,这一部分的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得。”

  拉汉姆只是笼统的介绍了一下,这和杨橙的了解差不多,但一些疑问他需要弄清楚,这可是涉及上百亿资产的事情,容不得一点马虎,他更不会嫌麻烦。

  “你能具体说说法院分割离婚财产的一些依据吗?比如依据双方赚钱的能力之类的?”杨橙问道。

  拉汉姆沉吟了一下,“从过往经验来看,以加州为例,如果一方拥有的个人财产远多于另一方,那么这一点可能会作为法院将较多的共有财产判给相对不富裕的一方的依据,因为法院没有义务将财产均分给夫妻双方,不过,如果有足够的资产令夫妻双方在离婚后都能过的不错的话,法院也会尽可能的朝著公平、均等这样的方向来判决;

  另外,赚钱的能力的确是被法院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一方的赚钱能力远胜于另一方,同样,法院可能将较多的共有财产判给赚钱能力相对较弱的一方,因为通常法院会认为,相对赚钱能力较弱的一方而言,赚钱能力较强的一方更容易挣回离婚中失去的金钱。”

  杨橙皱眉插言,“也就是说,在判决过程中,相对弱势一方会更有利一些?”

  拉汉姆作为律师,对措辞一向很谨慎,想了一会儿才回答道,“可以这么说,但也不绝对,准确的说,法院的判决对于付出努力挣得或维护财产的一方是有利的。

  当法庭对家族企业进行分割时,通常将全部份额或大部份份额判给经营企业的一方,与此同时,法庭不仅考虑是由哪一方挣得财产,而且会寻求解决夫妻双方离婚后的经济问题,如果企业与家庭的价值大致相当,那么通常,法院会将企业判给经营企业的一方,而将家庭判给另一方。”

  杨橙诧异的挑了挑眉头,“那如果是家庭主妇或者收入较低的一方怎么办?还是按照偏向弱势的依据来判决?”

  对此拉汉姆笑着解释道,“法院会充分考虑这一点,考量作为家庭主妇一方配偶为操持家务或抚育子女所作的贡献。

  通常,家庭主妇能够让在外工作的另一方转更多的钱,每个法官的判罚不一样,有些法庭认为,家庭主妇长期在家操持家务容易与社会脱节,会削弱其赚钱能力,如果一方能够证明其因此而导致失去获得进修或工作经验的机会,继而获得更高收入的话,那么这一点可能成为获得更多共同财产的优势依据之一。”

  顿了一下,继续补充道,“还有一点要着重强调,分割财产时,如果配偶其中一方被法院判定有挥霍浪费的情况,将立刻成为判决的不利因素之一。

  浪费挥霍包括du博、将巨额金钱给予他人,尤其是遭到另一方反对的前提下、比如用于婚外情的花费等。

  当然,法院一般很少将生意失利视为浪费挥霍,通常仅视为做生意的风险,双方都无需受处罚,尤其是该生意曾为双方都带来好处,过去也经营得不错的前提,所以投资失败这一点不会被纳入考量,但挥霍金钱绝对会是不利因素。

  最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长短,也是一个重要考量依据,婚姻存续时间长,是将大部份财产判给较为不富裕或是赚钱能力较弱的一方的有利依据,婚姻存续时间越长,法院将夫妻双方视为平等合伙人的可能性越大。

  除此之外,包括年龄和健康状况,这一依据对于年长或健康状况欠佳的一方是有利的;

  还有税务问题,因财产分割而产生税务问题通常是最终分割结果的决定性因素,缴纳因财产分割产生的税的一方可获得额外的财产代偿,反之,因财产协议带来一些税项利益,获益的一方将分得较少的财产。

  当然,这种情况,法庭一般只考虑一些即时产生的特定的税项,对于未来几年才会产生的税项通常不予考虑。”

  杨橙越听越心惊,此前他对离婚财产分配的了解仅限于平均分配,没想到里边还有这么多门道,活该这些律师赚得多,就这些事如果没有律师从旁辅助,谁能搞得清楚?

  反正以杨橙这样的精英分子,都很难了解到如此细致,同时也庆幸不已,幸亏自己打了这通电话询问情况,不然最后吃亏了,后悔都来不及。

  吁了口气,“所以这个婚前财产协议是必须要做的。”

  拉汉姆认同的说道,“没错,特别是像杨先生这样掌握着巨额财产,一举一动都会导致社会动荡的存在,一纸有法律效益的婚前协议可谓分割共同财产的王牌,夫妻双方通过婚前协定已经商定好离婚时财产要如何分配,也省得法庭去分析考虑一连串的分割财产的因素,更省了到时麻烦的可能。

  对了,如果杨先生未来将继承家族资产的话,最好提前做好准备,因为若是等到结婚后再继承,且没有公证协议的话,就将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意味着一旦离婚,必须遵守法院分配的判决。”

  杨橙摸了摸后脑勺,他觉得结个婚比从头创业还难。

  拉汉姆继续道,“具体的情况我们还需要具体分析,但我们拿普遍的情况举个例子,如父母赠予房产,产权证上必须清楚写明是赠予,若父母提供金钱购买房产,必须保存所有证据,证明金钱是来自父母帐户。

  假若房产有贷款,除非支付贷款来自父母或自己婚前的存款,否则若用婚后的收入来支付,婚后的收入属共有财产,除非有婚前协议书证明婚后的收入属自己个人财产,否者对方对房产就有一定的共同权益了。

  若赠予的房产属收租物业,还需要另设独立帐户存入租金及用此帐户支付有关物业的开支。

  若父母赠予物品非房产,例如汽车,金钱,珠宝等,以上的办法亦同样适用,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属于个人的珠宝不要放在对方或共同的保险箱,因为很有可能离婚后就追不回来了,还有汽车的属权也不要加对方的名字,汽车的保险尽可能不要放在共同保险单内,汽车若要分期付款,不要用婚后的收入支付。

  简单来说,在婚前尽可能把重要财产划分出来,并在婚后保持公私分明,只要是想自己独有的东西,一定要保存证据,并不要一时激动,在所属合同或证明中留下对方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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